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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校科研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全校,请遵照执行。
西京学院
2019年5月14日
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保证科研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校科研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科研实验室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所属实验室等。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条 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研处对全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保卫处对科研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西安华煜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对科研实验室的水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院长对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综合管理责任;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 科研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京学院用水用电管理规定》《西京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京院2017[15]号文件)等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科研实验室要建立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并报所在学院备案。
第八条 科研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等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安全生产要求。相应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且符合相关规范。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条 科研实验室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在实验室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标语,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上墙,在相应位置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进行涉及易燃、易爆、强磁、强电以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科研实验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
第十二条 科研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外单位工作人员、参观人员进入科研实验室必须进行安全事项提醒,并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科研实验室管理员填写“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设备明细表”;建立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养护、检修记录,及时填写“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设备维修记录表”;实施一日两查(早查、晚查)制度,及时填写“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日常巡查记录表”。
第十四条 科研实验室设备使用人员完成实验工作后及时填写“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设备运行记录表”,对有问题的设备及时反馈给实验室管理员。
第十五条 科研实验室每月组织一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台账,包括安全检查记录、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等。及时填写“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月度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第十六条 科研实验室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消防安全、水电气安全、仪器设备管理、卫生环境、特种设备安全、危化品、剧毒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劳动保护、三废排放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西京学院用水用电管理规定》《西京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京院2017[15]号文件)等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科研实验室相关安全教育、宣传、培训,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 科研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须有完整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记录。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规程及技能、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九)其它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对象包括:科研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从事科研活动的学生、实验室聘用人员、特殊设备操作人员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每月开展一次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科研处每季度开展一次全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实验室安全制度制定及执行落实情况;
(二)科研实验室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各类实验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六)安全标语、警示标志配置情况;
(七)科研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八)安全检查台账;
(九)其它与科研实验室安全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监督检查中所涉及的消防、特种设备、水电气等设施、危化品、放射源、劳动保护等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时,应立即组织实验室进行整改,整改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开展科研生产活动。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保卫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和故意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保卫处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事故报告应包括: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项目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已采取的措施;
(五)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单位及家属联系方式;
(六)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七)其它应该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科研实验室可参照本制度,制定适合本实验室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设备明细表
附件:2.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设备维修记录表
附件:3.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日常巡查记录表
附件:4.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设备运行记录表
附件:5.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月度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附件:6.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附件:7.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
附件:8.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月度安全检查记录表(依托院系填写)
附件:9.西京学院科研实验室季度安全检查记录表(科研处填写)